• 王建勋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安徽-安庆-岳西
    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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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应同时兼顾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应同时兼顾
王建勋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案情简介】

王某甲,男,1951年出生,系农民工,属于老年弱势群体;安徽省岳西县人。2003年10月26日应储某通知王某甲同另外三人一道到储某经营的“飞来石采石场”上车(把石块装运到车子上面),抬升石头的三脚架老化脱焊,突然倒地把王某甲砸伤,造成王某甲L2椎体粉碎性骨折。王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储某赔偿王某甲的经济损失。

2005年,岳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储某赔偿王某甲56198.70元,储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储某赔偿王某甲40304.78元。

2006年,王某甲的病情发生了新的变化:2006年3月16日王某甲经安庆市立医院检查诊断为:“腰骨骨折伴腰部僵硬”,2006年6月6日经过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

随后,王某甲在2006年9月8日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对方当事人储某提出对王某甲的伤情重新申请鉴定,由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委托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甲腰部损伤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腰部活动受限与2003年10月26日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法医检验栏出现“(腰椎缺如一个椎体)”字样。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做出(2006)岳民一初字第497号判决书,判决书中注明:因王某甲在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之鉴定已被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之鉴定否定,故其鉴定费用不予支持,从人道主义考虑,第二次到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用已由被告储某承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另外,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出现“其身体先天就缺少一个椎体”字样。

王某甲不服该一审判决,尤其是对于判决书中出现“其身体先天就缺少一个椎体”字样表示非常的不满。在法定期限内王某甲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王某甲要缴纳5100元上诉费,王某甲由于家境贫寒,仅缴纳了1980元,余款3120元未缴纳,2007年5月29日二审开庭的时候法院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期七日内缴清。王某甲无法凑齐该费用,2007年6月11日安庆市中院下达(2007)宜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从此,王某甲开始走上上访维权漫漫长路,据王春甲本人回忆,自2008年就开始往北京跑,也到过最高人民法院去反应过情况。基本每年都要到北京去一趟。每次都是王某甲所在乡镇的工作人员去北京将其接回。

2020年王某甲到相关部门进行上访的时候,县法院、政法委等单位请求法援中心派驻值班律师进行援助;法援中心指派皖岳所安排值班律师,皖岳所王建勋律师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6日参与现场接访工作;对王某甲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其提供法律援助;从法律角度对其案情进行合情合理的分析。

值班律师对王某甲的案情分析比较到位,获得了王某甲的信任;王某甲近期停止了上访的行动;想依法维权。并告诉值班律师2020年9月10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安排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甲案件进行会议座谈,请求律师参与;随后,岳西县人民法院与法援中心取得联系,为了正确疏导王某甲心中难题,请求法援中心派2名律师参与2020年9月10日在安庆市中级法院举行的王春甲案件会议座谈。

岳西县法援中心指派皖岳所王建勋律师、明一所陈继文律师参与2020年9月10日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王某甲案件座谈会议。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皖南医学院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汇聚到一起;以及王某甲所在乡镇领导和村书记也参与了此次会议;就王某甲的伤情为何两家机构做出不同鉴定结论问题进行探讨。同德司法鉴定所首先发言,对王某甲作出七级鉴定意见是结合了病理性资料及功能性障碍多方面得出的结论,当初给王某甲进行鉴定的工作人员年事已高,无法参加此次会议;皖南医学院鉴定所工作人员从鉴定流程及鉴定过程回顾了对王某甲的鉴定情况;由于皖南医学院出席会议的工作人员就是当初给王某甲做鉴定的工作人员,法院更倾向于采纳皖南医学院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很显然,王某甲对于这样的结果一时还是难以接受的;岳西县人民法院院长告诉王某甲,回家好好苏理一下自己的想法,到9月底的时候会再次亲自回访接待王某甲,将其诉求和内心想法书面整理一下。

2020年9月29日,应岳西县人民法院的邀请;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皖岳所王建勋律师参与了2020年9月29日的回访接待会议。

最终,岳西县人民法院院长告诉王某甲:同德的鉴定意见、皖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暂时都不做任何表态,让王某甲自己去找正规的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如果是伤残等级高于9级,法院进一步为王某甲维权进行帮助。如果低于或等于9级,王某甲就要认可这个现实,不要到处上访,王某甲表示同意由中关镇政府出面带其进行鉴定。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上访案件,上访人之所以长期上访,其内心一定是有问题得不到解决,正当的或不是很正当的诉求和想法。本案中王某甲长期上访主要是鉴定结论的不一致,一个说他的伤情是七级,一个说是九级。法院采纳了九级意见进行处理,王某甲心中不服。另一方面,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面出现“其身体先天就缺少一个椎体”字样是王某甲终生挥之不去的阴影。

对于接待上访案件,最主要是走进上访人的内心;真心的为其解决问题。对于上访人合理的诉求应引导其通过合法的方式实现,对于不合理的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求和想法,则要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不可让其滋生泛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两者应同时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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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6:54:58
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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